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护林设施,划定护林责任区,监督公益林基层单位组织群众护林。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