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划定的公益林登记造册,对其中市直属的公益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以制作图案,并予以公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划定的所属公益林登记造册,并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保护标志,以制作图表,并予以公示。禁止擅自移动和损坏公益林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