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四条有效经批准的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和实施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