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县、区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和市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县、区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的实施方案,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县、区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编制实施计划,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