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县、区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和市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县、区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的实施方案,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县、区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编制实施计划,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