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公益林划分为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全市重点公益林的面积应当不少于全市森林总面积的40%。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划分。重点公益林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一般公益林由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