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区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