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市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区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