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有效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确定保护范围和目标。 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