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