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质询的内容一般应当是:

(一)有关国家机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

(二)有关国家机关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有关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因失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