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质询的内容一般应当是:(一)有关国家机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二)有关国家机关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三)有关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因失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五)其他需要质询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