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以下简称其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