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各级政府主办的,依法履行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职能的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参与制定辖区内农业技术推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且组织实施;
(二) 关键技术和科研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确定应当推广的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新技术;
(三)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技情报和信息;
(四)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专业技术培训、普及农业科学知识;
(五)农业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域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六)制定重大病虫草鼠害应急预案并且组织实施;
(七)开展形态化技术与物化技术相结合,为推广农业技术提供农用物资配套服务;
(八)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和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