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一)推广科技成果,促进农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引用农业新技术,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四)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养技术推广人才,提高农业劳动者技能,成绩显著的。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