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推广科技成果,促进农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引用农业新技术,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养技术推广人才,提高农业劳动者技能,成绩显著的。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