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经营性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乡镇、村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