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出资设立的从事农业服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收取管理费或者收缴利润。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