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的试验、示范、推广和培训。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