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的试验、示范、推广和培训。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