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财政预算内,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经费、推广经费和技术人员培训经费,并且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相应增加,其增长幅度不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重大病虫草鼠害应急预案要求,将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控资金和农作物有害生物预警测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