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

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