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三章 推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重点项目应当列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