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等单位应当在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知识的普及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农村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