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市、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专业进修和岗位培训,每年需经有关学校相关专业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培训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拨付。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