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三章 推广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其他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鼓励农科类毕业生和具有实践经验的农民技术人员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落实相关待遇;农民技术人员、农村经济合作社、群众科技组织中的优秀人才,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后可优先聘用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