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供销合作社、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其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个人,根据市场需求,创办科技服务实体,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点设立从事科工贸一体化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营业收入,除上缴国家税费外,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