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淘汰噪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