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住宅楼内地下车库、设备间相邻上层为居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造地下车库、设备间时采取隔声、防振等措施,避免对相邻上层居民造成影响。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车库的使用管理,防止噪声、振动影响相邻各方的生活。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