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按照规定应当安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噪声排放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项目,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单位,应当保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原有噪声污染源已消除,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或者闲置。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