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经营。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