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未附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