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未附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