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置监督电话、举报信箱等并且向社会公布,受理环境噪声污染投诉。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