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环境噪声的控制标准按照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据此划定和适时调整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施行。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