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本市环境噪声的控制标准按照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据此划定和适时调整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施行。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