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随意挖掘城镇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经大修的城镇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要挖掘的,应当经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或者举办听证会,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作业,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