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二十条已废止自治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养护辖区内公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拆除城乡规划区内设置的地名标志、交通标牌,以及避雷、邮政、通信、有线电视、供水、电力、燃气、热力、消防、环境卫生等设施,不得擅自在公用设施上搭接和安装其他设备和物件。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