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节能、环保标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施建筑节能。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