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已废止自治县实行规划建设项目验收备案制,建设项目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后,方可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按照要求向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