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不得违反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随意加层、加宽、增设附属设施等,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公共用地。确需改变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应依法向原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