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村(居)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违法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