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分管副县长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街重要建筑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