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法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实施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