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法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实施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