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六十条已修改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