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五十九条已修改法规于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在《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并在《太行日报》和“晋城在线”上全文公布。在《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