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法规于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在《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并在《太行日报》和“晋城在线”上全文公布。

在《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