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表决后七日内,将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