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表决后七日内,将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