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交付表决的法规,应当在该法规交付表决的三十日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相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