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并修改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在《太行日报》、“晋城在线”和其他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