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并修改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在《太行日报》、“晋城在线”和其他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