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征集的各方面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