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