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