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