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