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提供给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