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第三节 消纳第二十六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告知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